收费中心受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可以对本市城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收费中心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处;不能及时处理或者现场处理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处以50元的罚款;
冒用、涂改通行年费标志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年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年费标志,责令其补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年费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