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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终结进口车品牌垄断 进口车价或下降
 
2008-7-31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
 

对于《反垄断法》的影响,业界普遍认为它将对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产生挑战,尤其是《办法》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有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上周,京城奔驰、宝马、沃尔沃、福特、陆虎、斯巴鲁等进口车经销商对于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规能有效地解决目前进口车市场的品牌总代理的问题,让进口车的价格回归了本来的“面目”。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将调整目前进口车销售渠道品牌垄断的局面。我们有点被涮的感觉

    “整个经营进口车的过程有点让人有苦无处诉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及所经营品牌的李先生对近几年进口车销售渠道深有感触。李是京城最早从事进口车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在建品牌店的初期,由于他所在品牌缺少经销网络,他的店作为华北地区销售最好的经销商理所当然地成为首批授权经销商,获得整个区域的销售权理所当然,他的店也要承担品牌市场推广所有费用,有时一年高达上千万元。即使这样,李承认,在初期,经销商的利润仍然相当丰厚。李说,那几年,进口车品牌如奔驰、宝马、沃尔沃、福特、陆虎、斯巴鲁等品牌均采取授权国内企业2至3家,分别负责不同区域的市场开发。国外厂家只是宏观管理,投入不大。而国内企业寄希望产生长期回报。

    但是好景不长,就在进口车经销商们陶醉其中的时候。2005年2月21日,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此《办法》一出,实施多年的区域总代理制度完全被否定,境外生产企业在境内的代理机构,以《办法》为借口,向原来的区域总代理提出了改变原签订协议的方案。至此,国内总代理开始了长时间的商务谈判,厂家强势表现出来,控制销售渠道的目的和欲望也越加强烈。

    品牌总代理助长进口车垄断

    《办法》的实施,对境外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惊喜。借助该《办法》,大部分的境外生产企业开始在国内设立全资公司,加强对所属进口车品牌的营销网络管控。2006年下半年乃至2007年全年,进口车市场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一些没有获得品牌经营权的经销商基本被剔除出去,原先只区域代理的经销商也开始受控于全资性质公司,品牌总代理制度的加强让进口车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多位进口品牌北京代表处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确实没有想到进口车市场会有这么大变化,这对我们加强品牌管理很有益处。在品牌总代理垄断销售下,销售渠道减少和品牌管控,造成多款进口车型价格即使在关税持续下调的背景下,仍然一路高歌,进口车的价格几乎脱离原来的轨道。不仅如此,经销商建店的标准及维修设备的采购,也让经销商的经营成本开始提高,直接传导到终端客户所购进口车的价格上。当然,总代理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品牌,让很多水货车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宝马一位经销商认为,品牌总代理制度的实施,其实是让境外的生产企业不用吹灰之力,就在国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销售网络。不仅如此,一些境外生产企业利用其在合资企业的话语权,开始向合资公司的销售网络渗透,强化品牌对国内销售网络的控制力度。

    进口车市存在四大问题

    由于渠道的垄断,境内的独资公司和境外的厂家为一家,去年早些时候,在进口环节,一些全资进口代理公司自己销售给自己,形成关联交易,其中一些总代理甚至采取低报CIF价格的办法,从而减少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然后境外企业再通过车展、咨询费、设计费、知识产权等形式把利润转移到国外,从而逃避所得税。总结总代理制的弊端,一些专业人士认为,目前,进口车市场已经出现了四大问题。一是高价报关从而把利润留在海外,因国内外税收政策不同,赋税比例不同,国外厂家可以高报关税加大成本让国内注册公司盈利保持持平,从而免交企业所得税,把利润留在国外。二是控制提高整车价格,通过提高整车销售价格,使终端经销商难以经营,甚至亏损倒闭,国外企业对经销商再进行收购,轻而易举地控制整个销售网络。三是以低价入市,冲击自主品牌。在中国市场进行低价倾销,从而扰乱中国市场,冲击中国自主品牌的发展。四是国外厂家的技术引进及在中国建厂的战略有可能向市场战略转移。

    目前的进口销售渠道有望调整

    目前进口车市场出现的局面,已经引起相关部门和经营者的关注,多位专业人士甚至已经开始探讨,如何利用《反垄断法》,对品牌销售垄断进行相应的调整,使之适应目前多变的进口车市场。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当务之机,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品牌销售的实施细则,明确同一品牌可以设立多家总经销商或区域总经销商。创造宽松的竞争环境,防止价格、区域等垄断行为。另外,可以仿照其他国家的办法,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规定终端经销商厂家参股的比例和参股经销商的数量限制,防止其对销售渠道的绝对控制。

    从目前《办法》实施的情况来看,由于条文中的大部分缺乏实施细则根本无法实施,这为今后依据《反垄断法》修改其操作细节提供可能。相信在《反垄断法》的促动下,具体的修改意见能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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